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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务员培训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三条 公务员培训的学分设置坚持突出重点、分类计算、累计积分的原则。

  第四条 公务员参加培训学分除在职参加学历(学位)学习按项目设置分值外,原则上按参训时间设置分值,学分计算公式:参训天数×6=学分。培训时间以小时计算的,按6个小时折算1天。

  第五条 公务员每人每年须完成不少于12天、总积分不少于72分的培训任务,其中参加市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培训学分不少于30分(折合5天);当年完成培训学分累计超过规定积分的,超过的学分可转入下一年度计算,五年内有效。

  处级以上职务的公务员每五年需完成累计不少于3个月、总积分不少于380分的培训任务,其中参加市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培训学分不少于250分(折合2个月)。

  第六条 公务员需按规定参加由市组织人事部门安排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更新知识培训和由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其他集中脱产培训。

  第七条 公务员所在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和从事专项工作需要组织公务员参加专门业务培训和其他在职岗位培训。

  第八条 鼓励公务员在职参加学历(学位)学习。凭学校当年有效学习证明,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视为完成当年学分42分。

  第九条 鼓励公务员积极参加市组织人事部门举办的网络课程学习。对按要求完成规定课程内容学习的,给记相应学分。

  第十条 凡面向公务员的培训办班和培训项目需设置学分的一律实行申报制度。由办班单位或施教机构按照我市公务员培训管理分工(《培训办法》第三十条)向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申报办班计划和学分设置,经核准后方能组织实施,否则不予登记学分。

  第十一条 公务员年度培训积分的登记和考核统一由“广州市公务员培训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公务员参加市组织人事部门安排的培训,其学分在“广州市公务员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上登记;公务员参加所在单位安排的专门业务培训和其他在职岗位培训、学历(学位)学习,其学分由公务员所在单位的人事(培训管理)部门在《公务员培训证书》和“广州市公务员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上登记。公务员个人可通过“广州市公务员培训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培训积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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