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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和退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停供退费标准=每天热费标准×计费面积×停供天数

  低温退费标准=每天热费标准×计费面积×室温不合格天数

  七、居民用户发现室温低于标准,应当首先向供热单位提出测温申请。

  供热单位接到测温申请后,应当于当日4小时内入户测温(居民用户另有约定除外),检测人员应据实记录室内温度。测温时间为6时至21时。

  八、供热单位测温,应当由2名以上专业测温人员入户并且出示证件。测温时须持具有计量检定合格证书的测温仪器,按照《采暖室内空气温度检测方法》规定的测温方法对室内空气温度进行检测,详细记录室温测温时间和检测数据,检测记录应一式两份,要有供热单位人员和居民用户双方的签字,并各持一份。

  九、测温应在门窗关闭30分钟以上进行,测温表须置放在房间中央,距地面1-1.5米处,测温表在5分钟以上的稳定读数为实际有效温度。

  十、居民用户无正当理由拒不开门配合工作或不在测温记录上签字,视当日温度合格。供热单位不在测温记录上签字,视当日温度不合格。

  十一、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按居民用户要求及时对其室温进行检测,每受理1户测温,应至少连续检测两次(间隔不超过7天),测温结果按各次检测的平均值计算。每次测温应选择不同时间段进行,每连续测温1个周期认定的室内实际温度有效期为1个月;3个月以上(含3个月)测温结果不达标的,可作为整个供热期室内实际温度不达标的确认依据。

  十二、供热单位测温,如用户室温低于规定标准且属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按本通知规定自行退还相应数额的热费。

  十三、用户提出测温申请后,如出现供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测温,测温不合格供热单位不签字,不留存测温记录,以及对供热单位测温结果有争议等情况。用户可向市供热管理办公室投诉,由市供热管理办公室指定供热执法队伍专管人员进行室温检测,再由市供热管理办公室进行裁定,并出具裁定书。

  十四、供热期结束后15日内,居民用户持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协议的检测结果或市供热管理部门调查处理裁定书、采暖费专用发票原件,到供热单位领取退回的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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