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和退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7〕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供热市场秩序,切实保障我市冬季供热质量,维护居民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城市供热价格管理办法》、《
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及《
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采暖室内空气温度检测方法》(吉林省地方标准 DB/T429-2005)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
一、供热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吉林省和我市的供热法规政策、标准、规范,认真履行供用热合同,保证供热质量。
二、居民热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开始(10月25日)之前按规定缴纳热费。
三、供热期内居民热用户室内主要房间(卧室、起居室)温度昼夜平均不得低于18℃。
四、供热期内,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推迟供热或中途停供, 供热单位应当按晚供、停供天数退还热用户热费。
五、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供热单位不承担退费责任:
(一)由于房屋围护结构和居民用户室内采暖系统原因影响供热效果的;
(二)新建房屋因入住率低等原因导致室温不达标的;
(三)由于客观原因突发故障影响供热,一次不超过2天,一个供热期内累计不超过7天的;
六、退费按以下标准和方法计算:
由于供热单位责任造成居民用户室温不合格,双方确认不合格天数。停供的按停供天数全额退费;热电联产供热和单体吨位20吨以上(含20吨)区域锅炉供热,温度在平均18℃(不含18℃)以下的,按不合格天数收费额退费;单体锅炉在20吨以下(不含20吨)锅炉供热,温度平均在16℃(不含16℃)以下的,按不合格天数收费额退费。
每天热费计算标准=每平方米热价÷供热期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