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文明敬老院评定办法》的通知
(晋民字[2007]84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2006年3月国务院新修订的《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加快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推动农村敬老院工作的健康发展,规范农村敬老院的管理,提升服务水平,提高五保户的生活质量,制定了《山西省文明敬老院评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农村敬老院管理情况,依据本办法规定的内容,认真组织一次对照评定活动。通过文明敬老院的评定,要全面加强敬老院管理,努力把敬老院建设成为设施完善、环境优美、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秩序良好、敬老养老的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阵地。
山西省文明敬老院的评定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关于《山西省文明敬老院评定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二〇〇七年六月八日
山西省文明敬老院评定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加快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推动农村敬老院工作的健康发展,提高五保户的生活质量,制定本办法。
省级文明敬老院评定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以贯彻落实《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为根本,从设施、服务、管理效益等方面进行评定。
二、评定方法
省级文明敬老院的评审工作由省民政厅组成文明敬老院评审工作委员会,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处。评审工作由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初审,评审委员会审定。
省级文明敬老院的评定范围包括县办、乡镇办、村办和个人投资兴办的以服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为主的敬老院。
省级文明敬老院采用评分制的方法评定。得分95分以上的敬老院可授予“文明敬老院”称号,由省民政厅颁发“文明敬老院”牌匾。
省级文明敬老院每两年评定一次,坚持优胜劣汰、能上能下的原则,在自查、申报的基础上复查验收,已经评为文明敬老院的要进行年度申报、重新验收,实行动态管理。
三、评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