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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格局的意见

  户籍地应定期督促流出人口中的“双查”对象按时寄回《报告单》,收到《报告单》应及时通过信息交换平台或电话进行核实,以防止出现假证。对回户籍地参加“双查”的,应在《婚育证明》上载明检查结果,以便流入地掌握该育龄妇女的“双查”情况。
  2、流动人口长效避孕节育和补救措施落实制度。现居住地要为需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和补救措施的流入已婚育龄夫妻提供技术服务。需要户籍地配合的,两地应加强信息沟通与配合,共同做好工作,确系工作难度较大的,户籍地要派人前往配合,带回户籍地落实的应办理交接手续,决不允许相互推诿、放任自流。对现居住地未采取措施造成政策外生育后果的,追究现居住地的责任;对户籍地不配合造成政策外生育后果的,主要责任由户籍地承担。
  (六)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制度:建立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备案制度,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现流动人口违法生育后,应当将其征收社会抚养费立案情况向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流动人口违法生育行为发现地不是其户籍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应向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协商征收事宜,未经协商作出的征收决定无效。
  (七)行政执法制度:两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因流动人口办理生育服务证或征收社会抚养费或其它事项发生纠纷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其共同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裁定。裁定后双方应按共同上级裁定结果履行各自职责,不得推卸责任或拖延办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人口计生部门要积极推动党委和政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形成政府主导、统筹协调、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格局。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召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研究分析工作,掌握实际情况,解决具体问题,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统筹安排和综合协调各业务机构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二)便民维权,提供市民化服务。流动人口依法享受国家相关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免费技术服务。流入地要畅通免费提供避孕药具的渠道,建立流入育龄妇女现居住地“定点服务”制度。人口计生部门要与相关部门配合,整合政府资源和社会资源,积极推动“一站式”或“一证式”服务和管理方式,构建以城市社区为依托的社区基层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平台。要严厉查处各种强令流动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双查”、跨省、跨县(市)设立管理站开展“双查”和乱收费等侵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的违法行政行为。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帮助计划生育留守家庭及子女解决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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