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信息化管理和信息采集登记
各地要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配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所需计算机和微机管理人员,依托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国家信息交换平台和省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级信息平台),及时准确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录入、变动、提交、反馈和报表上传等工作,提高流动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动态监测和管理水平。要充分利用政府及相关部门信息网络,依托社区和行业信息管理载体,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信息互联共享。省、市两级人口计生委对信息交换平台运行情况分别建立半年和季度通报制度。
社区(村)委员会计生工作人员要加强日常巡检并采集流入育龄妇女婚育信息,对出租(借)房主和用工单位通报的流入人口信息,应及时上门审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和采集信息,并按时将信息上报乡(镇、街道)计生办,计生办应及时将信息录入微机管理。流入育龄妇女《婚育证明》每半年至少审验1次。
乡(镇、街道)计生办为流出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后,应及时将流出对象信息录入微机管理;对未办理《婚育证明》流出的育龄妇女,村(居)计生管理员应在每月乡(镇、街道)计生例会上通报相关信息,并及时录入微机管理。
(四)生育服务证办理制度
流动育龄夫妻生育服务证原则上在女方户籍地办理,对符合国家人口计生委《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有关要求,拟在现居住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在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证》。
流动人口申请再生育的,依照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有关规定办理。对符合再生育规定的,女方户籍所在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审批,不得拒绝或拖延,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制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夫妻提供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应用技术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按时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并建立健全以下工作制度。
1、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制度。现居住地应定期开展避孕节育情况检查(以下简称“双查”),按规定出具全省统一格式的《避孕节育情况检查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并及时将服务结果通过信息交换平台通报给户籍地。省内流动人口“双查”情况可借助省级信息平台进行通报,逐步减少纸质《报告单》的使用,降低管理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