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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格局的意见

  (一)健全机构队伍。各级人口计生委(局)要落实流动人口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认真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职能;街道(乡、镇)人口计生办应配备流动人口计生管理专(兼)职工作人员,流入育龄妇女在1500人以上的街道(乡、镇)计生办应设专职流动人口计生管理人员;社区(村)应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任务需要配备协管员,不断完善与工作要求相适应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同时要加强对专(兼)职人员的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管理服务能力。
  (二)落实经费保障。各地要认真按照中央《决定》和《5号文件》的要求,将流入人口纳入现居住地户籍人口同服务、同管理、同投入,按照常住人口的标准,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实行专款专用。要在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流动人口计生服务和管理,保证流动人口工作的正常开展。建立有利于流入地开展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省人口计生委建立跨省、跨设区市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节育手术费补助制度,设区市人口计生委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本市跨县(市、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统一结算或经费补助制度。
  (三)改革考核评估。各地要改革创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双向考核评估办法,将流入人口出生政策符合率、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和节育措施的落实等作为考核评估的重点。要做好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分线考核工作,促进相关部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落实,完善综合治理的工作制度,推动和加强地区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建立长效机制,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体制创新,确保以流入地管理为主的要求落到实处。
  四、规范管理
  (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对象界定
  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的18-49周岁的人口,不论在现居住地居住时间长短,都应作为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对象。同一城市内跨区(厦门全市)和县(市)内跨乡镇流动的人口,不作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对象,其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归属由市、县(区)自行规定。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是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重点,要做好孕前管理和技术服务;对未婚育龄女性和男性人口要做好政策咨询、相关宣传教育和信息服务。
  (二)流入人口出生统计
  不论流入人口在现居住地居住时间长短,流入人口统计年度在现居住地发生的生育行为,都应作为流入人口出生统计。流入人口出生与常住人口出生分别计算,并制定不同的出生政策符合率责任目标要求。流入人口出生政策符合率的判定:二孩出生以户籍地发放的生育服务证为判定依据,一孩出生以结婚证、生育服务证或有效婚育证明为判定依据。流入人口出生统计不做补漏报。
  下列三种出生情形不追究现居住地管理责任:怀孕七个月以上流入;符合再生育规定,个人已依法提出再生育申请,因女方户籍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拒绝或拖延办理生育服务证;政策外怀孕已与户籍地办理落实补救措施交接手续,又回到现居住地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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