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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依法集中清理拆除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3.强拆阶段(6月30日至11月30日,其中内河整治6月30日前完成)

  对在限期内未能自行清理拆除的,由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在实施强拆过程中,信访部门负责上访人员的接待工作;公安机关要提前制定应急预案,及时掌握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当事人的情况,全程参与、配合强拆工作,尤其是对串联、教唆闹事的人员,必要时要依法采取有力措施,严防事态扩大。

  非法买卖、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破坏耕地的,除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拆除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外,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由国土部门依法查处。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四)完善巩固拓展阶段(11月30日之后)

  1.清理拆除工作完成后,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责任部门实行目标管理,严防新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产生。

  2.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拆除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验收。

  3.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总结经验,表彰先进。

  六、职责分工

  (一)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调查摸底和送达法律文书,实施强行拆除;市国土、规划、水利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二)公安部门负责清理拆除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工作。

  (三)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宣传报道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四)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或利用职权干预清理拆除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单位进行查处。

  (五)市效能办按本方案及2007年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任务表进行全程督办,并将督办结果与年度机关效能考核评价挂钩。

  (六)规划、国土部门定期向工商部门报送被查处违法建设的单位和地点,工商部门应加强对经营场所建筑合法性的把关,对被查处的违法建设经营场所已发营业执照的按规定变更经营场所,未发营业执照的停止发放营业执照。

  (七)供电、供水部门不得为利用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进行经营活动供电、供水。对已供电、供水的,要及时终止供电、供水。

  七、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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