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清理拆除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并服从安排。
(二)坚持依法行政原则。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内河部分以水利部门为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认定;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协助规划、国土部门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到户,坚持自拆、助拆和强拆三步骤。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对强制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强制拆除决定的执行。
(三)坚持清理拆除与长效管理相结合原则。建立监督机制,由市人民政府与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清理拆除目标责任状,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清理整治后的主干道周边及重点开发地区由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管理意见或纳入土地储备。
(四)坚持“阳光拆违”原则。各城区、各部门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广泛发动群众积极支持、参与依法清理拆除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工作。通过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公布拆除范围、拆除重点、拆除时限、拆除进展情况等,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五)坚持考核与问责相结合原则。把清理整治工作纳入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进行考核,如清理整治工作不力,则按照“城乡清洁工程”有关规定问责。对完成任务好,投诉上访少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予以奖励,奖金由市人民政府专款拨付。
(六)坚持尊重历史、区别对待原则。对因历史原因造成不属抢建的“城中村”及内河沿线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应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处理。
四、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以市领导为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为副组长,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南宁市依法集中清理整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清理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研究解决清理整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规划局分管领导担任,人员从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监察局等部门抽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编印工作简报,并对清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进行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