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十一五”期间林业生态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状考核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2007〕1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十一五”期间林业生态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状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南宁市“十一五”期间
林业生态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状考核办法
为加强林业生态环境建设,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保护和管理森林资源的职责,确保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南宁市“十一五”期间林业生态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状》(以下简称《责任状》)的有效实施,实现全市林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责任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依据
根据《责任状》规定的考核指标,在各县(区)人民政府自查的基础上,南宁市组织检查组对各县(区)执行《责任状》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抽查,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考评。
二、考核时间
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每年度考核一次。
三、考核对象
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考核内容
(一)2006年度至2009年度考核以《责任状》规定的森林资源培育、森林资源保护、森林生态系统保护、林业生态建设投入、林业生态建设政策保障等5个项目的有关指标为主要考核内容。
(二)2010年度以林业用地面积、森林面积和蓄积、森林覆盖率等指标为主要考核内容。
五、考核程序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责任状》各项指标分解落实到乡(镇),并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乡镇级林业生态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状》,督促各乡(镇)对上年度《乡镇级林业生态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状》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于每年5月初将自查结果报县(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