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土地储备机构按《合同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收购款项。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土地使用权,经市土地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市土地储备机构可以提出土地收购建议:
(一)土地使用权权属明确,且无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
(二)属于
《办法》第
八条第(一)、(二)、(五)、(六)、(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
(三)属于
《办法》第
八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的,有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文件;属
《办法》第
八条第(五)项规定情形的,有国有企业改制批准文件;属
《办法》第
八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有相应的同意改造批准文件;
(四)符合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五)采用收购方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土地使用权人接受建议的,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在5日内按照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收购意向书。
第九条 土地收购意向书签订后,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按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应当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公告中载明:
(一)凡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低于同期公告基准地价的,市土地储备机构享有该宗土地使用权的优先购买权;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低于同期公告基准地价时,土地使用权转让成交确认书、合同附条件生效,所附条件即为市土地储备机构放弃该宗土地使用权的优先购买权。
土地使用权转让成交价格低于同期公告基准地价的,转让人、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市土地储备机构;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在接到告知书后10日内报市土地主管部门;市土地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政府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