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土地收购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国房〔2007〕628号)
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加大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力度,根据《
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
三十条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土地收购实施细则》,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二○○七年十一月八日
深圳市土地收购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
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第
三十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土地储备机构实施的土地收购。
第三条 权利人拟转让其土地使用权的,可以向市土地储备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土地使用权收购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原件);
(三)合法的房地产权利证明复印件(核原件);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核查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核查结果。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启动收购程序:
(一)土地使用权权属明确,且无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
(二)申请人有明确的报价;
(三)符合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四)采用收购方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五条 决定启动收购程序的,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在5日内与申请人签订土地收购意向书。土地收购意向书应当约定如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