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工业园区要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道、消防装备在内的消防规划纳入园区总体发展规划,确保园区公共消防设施与其他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消防规划的编制要符合工业园区发展的实际需要,具有可操作性。目前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已经审批但尚无消防规划内容的,应补充编制消防专项规划。今后,各区(县)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严把规划审批关,对于工业园区总体规划中缺少消防规划内容或者内容不适当的,不予审查和报批。凡总体规划和消防规划已经通过审批的工业园区,应根据消防规划的具体内容严格组织实施。
三、加快工业园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增强防御火灾的整体能力
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园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制度措施,明确职责,建立公共消防设施经费保障机制,并随着工业园区发展的需要同步增长,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适应扑救火灾的需要。工业园区消火栓建设应与园区道路及供水管网建设同步进行,可采取预留消火栓井口,或每隔1-2公里设置消防水鹤的方式降低投资,提高利用率。要大力组建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可采取政府与企业合建、企业和企业联建等形式建设消防队(站),建设标准、消防车辆装备规模及人员配备应与工业园区的火灾危险性及发展规模相适应。
四、切实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要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严格按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有关规定,对不符合工业园区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国土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用地手续,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的项目,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产部门不得颁发相关房屋权属证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作业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企业,安监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依法撤消。
五、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规范消防安全管理
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对本园区消防工作的领导,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把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各单位、各部门。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法人代表作为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健全消防安全机构,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和巡查,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要认真组织对本单位员工的岗前培训,同时定期组织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管理人员、自动消防系统值班操作人员、从事火灾危险性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操作人员等参加消防部门组织的专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要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的长效机制,确保本单位的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