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规范高技能人才评价程序。严格高技能人才评价程序,把好标准认定、考题审核和考试验收各个环节,突出实际专业技能水平,着力于提高创新能力和解决实际生产问题的能力,改变考评内容与考评专业技能脱节的现象,不断提高高技能人才的专业技能水平和综合实力。强化专家现场考评和面试答辩,让那些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行家里手、具有绝活绝技的技术带头人、关键岗位的业务骨干、技术能手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十)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监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考评质量监控,建立由社会知名人士、大中专院校和行业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参与制订职业资格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考评,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加强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凡通用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核发,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颁发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鄂政发〔2006〕23号)有关规定执行,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应从经过职业培训并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基础建设,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机构人员、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全额上缴非税收汇缴结算户;支出按规定编制单位预算,纳入劳动保障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四、优化社会环境,实施系列化的激励政策
(十一)坚持技能水平与待遇标准挂钩,完善高技能人才薪酬制度。要进一步完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企业在确定高技能人才收入水平时,要根据工作岗位对技能水平要求的高低、责任大小等因素,拉开工资档次,向技术岗位(工种)和高技能人才倾斜。凡通过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考核,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享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的有关待遇。
建立相应的激励办法,鼓励企业实行高技能人才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对高技能人才在聘用、工资、带薪学习、培训、休假、出国进修、城镇户口、子女入学等方面与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对待,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提倡在股份制企业实行技术入股。对参加科技攻关和技术革新,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可按规定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依据贡献大小,通过奖金、期权、股权分配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