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液化石油气钢瓶产权转移置换的通告
(乌政通[2007]23号)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液化石油气市场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液化石油气钢瓶产权转移置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根据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气瓶普查整治过程中气瓶产权转移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质技监锅〔2003〕15号)精神,结合市发改委《关于液化石油气钢瓶收购指导价格的通知》(乌发改工农〔2005〕37号)规定,回收本企业在市场上流通的液化石油气钢瓶(YSP-15型液化石油气报废瓶30元/只,焊接口钢瓶50元/只;YSP-5、YSP-50型液化石油气钢瓶收购价格由企业自主定价),并向用户配发新的或者经检测合格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具体时间为:2007年11月5日至2008年6月30日。
二、用户要从避免安全隐患,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本着自愿原则,将自有液化石油气钢瓶出售给相应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如需继续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交纳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押金,领用新的或者经检测合格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石油气用户终止用气时,应将液化石油气钢瓶退还给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由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依据押金收取证明将押金全额退还用户。
三、市质监局负责加强对液化石油气钢瓶产权转移置换过程中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市发改委负责对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在液化石油气钢瓶产权转移置换过程中发生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市国资委、市建委、市安监局等相关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各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做好对用户的解释说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