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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意见

  5、大力推行清洁生产,从源头控制工业污染。加大《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在全市掀起学习贯彻《清洁生产促进法》的热潮,逐步建立由末端治理,转向以预防为主、源头控制的污染防治体系,指导企业建立清洁生产中心,积极推行清洁生产的新路子。选择部分企业进行试点,总结经验,制定标准,逐步深入,树立清洁生产典型示范企业,发挥先进企业典型示范带头作用,推动全市清洁生产向纵深发展。
  6、加大执法工作力度,提高依法管理水平。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行《节能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土地法》、《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资源节约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浪费资源等违法行为,在全社会形成有利资源保护和节约的法制氛围。深入开展能源利用监测工作,对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每年进行一次能源利用检查、监测或能量平衡,依法查处浪费资源、继续生产或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设备(器具)和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强制淘汰高耗能、高耗水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对达不到最低能耗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进口和销售;对公共建筑和民用建筑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准施工、销售和使用;对矿产资源尾矿中资源品位严重超标的,要采取强制回收措施;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包括节能节水、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方案,方案由有资质的评审机构评审并报送有关部门审查核准后,方可实施,从源头上杜绝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市经贸委、建委、水利与渔业局、国土资源局、质检局等部门要研究制定节能、节水、节材、节地、节约矿产资源,发展循环经济的统一管理制度并健全项目能源、水资源论证制度、节能节水产品认证和市场准入制度。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优化规划设计方案,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建设用地定额标准。
  7、加大政府推动力度,不断完善政策机制。各级政府部门要从自身做起,带头厉行节约,在推动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中发挥表率作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有关扶持优惠政策,利用财政、税收、价格等手段加大对节能、节水、节材、节地、节矿、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等事业的支持力度。要积极推进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完善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机制和价格形成机制,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合理确定再生水价,完善农业水费计收办法,合理确定资源综合利用电厂上网电价,制定实施峰谷电价。积极组织和支持建立发展循环经济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向社会发布有关技术、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加强信息交流,鼓励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和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开展技术开发与推广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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