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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七、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提高监管队伍和企业员工素质
  26.各级政府要抓好安监、建设、交通、水利、质监、煤炭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监察水平。
  27.各级安监部门担负着安全生产的监管职责,要加强自身建设,认真履行政府赋予的各项综合监管和专项监管职责,加强队伍内部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廉洁勤政、业务精通、作风过硬、执法有力”的安全监管队伍。
  28.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进行必要的军事训练,开展业务训练和形象教育,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的检查和执法,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为企业和社会提供良好的安全服务。
  29.安监、煤炭、建设等部门要定期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进行培训,对大型企业的安监队伍要定期进行培训,提升企业决策层、管理层和执行层的安全管理理念和安全技术方法。
  30.企业要坚持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建立三级(公司、车间、班组)全员培训体系,重要部位、关键岗位的员工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并定期进行再教育。要把保障人身安全作为重点培训内容,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31.实现安全生产,营造法治环境是关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落实政府、部门和企业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八、坚持“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和事故隐患整改
  32.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值班和事故报告制度,明确事故接报、上报和续报的工作程序。一旦发生重特大及重特大未遂事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并做好事故续报工作。对迟报、漏报、瞒报事故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3.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已发生的事故,要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处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建立事故处理情况反馈制度,确保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追究处分和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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