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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意见

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意见
(莱政发〔2006〕2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意见》(鲁政发〔2006〕56号),积极支持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进一步推进我市三个文明建设,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自觉性
  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2006〕5号)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指示精神,从完善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行政能力和决策水平的高度,充分认识人民政协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支持政协履行职能,努力开创政府工作与政协工作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互相促进的新局面。
  二、认真搞好与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
  按照中央关于“就国家和地方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的原则,各级政府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应作为政治协商的重要内容。政府重大决策在决策之前要充分征求政协领导同志的意见。
  为保证协商工作的顺利进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与政协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将协商的有关材料送交政协。政府负责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要积极参加各种协商会议,通报有关情况,认真听取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各级政府要重视协商意见的批办、督办和反馈工作。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形成的《协商纪要》以及其他协商会议形成的《协商纪要》或《协商建议》,要及时送政府领导同志阅批。对协商意见、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要及时予以反馈。
  三、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和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并以此作为改进政府工作的有效形式。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财政预决算的执行情况,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依法行政情况,都要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主动向政协通报情况,拓宽民主监督的渠道。政府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可视情邀请政协有关负责同志或政协委员参加。坚持和完善政协委员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人员制度。要认真研究和积极采纳政协通过建议案、提案、委员视察、委员举报、会议发言、民主评议等形式提出的各类意见和建议。对政协组织以书面形式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政府及部门负责同志要认真阅批,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办理,以书面形式向政协反馈,并纳入政府和部门督查工作范围。建立政协民主监督交办事项工作责任制,并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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