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莱政发〔2006〕8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06]216号)精神,为保护灵活就业者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确定,我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20元/时/人,现予以公布。公布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莱芜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测算办法
莱芜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
莱芜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测算办法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20.92÷8)×(1+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 ×(1+浮动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