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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

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
(莱政办发〔2006〕5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加强红十字会工作,充分发挥红十字组织在人道主义救助领域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3〕31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大力支持红十字会工作
  红十字事业是一项崇高而伟大的事业。多年来,各级红十字会组织认真贯彻落实《红十字会法》,大力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认真开展工作,为改善易受损害群体的境况做了大量工作,为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特别是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救助工作中,各级红十字会组织积极开展募捐,组织实施救助,充分显现了红十字组织的巨大作用。加强红十字会工作,大力发展红十字事业,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更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红十字会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把红十字会工作作为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协调配合,大力支持红十字会开展人道主义工作。
  各级政府要依法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对其活动进行监督。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范围积极支持和参与红十字会工作。要对红十字会举办的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福利事业,给予减税、免税政策和资金支持;对红十字会接受用于救助和公益事业的捐赠物资,优先安排运输和办理有关放行手续;对依法标有红十字标志的救灾救济专用车辆,经交通行政部门核定,免交养路费和车辆通行费;对红十字会救灾救济专用车辆准许安装报警器和标志灯具,限于执行救灾救济任务时使用。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积极支持红十字会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及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工作,无偿播放或刊登有关红十字会救灾救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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