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完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事业和个体劳动者、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管理现代化、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争取到“十一五”末,养老保障的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和个体经营者,实现全覆盖,各项保险实行一票征缴;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100%,并足额发放;加强社区老年服务和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的社会化。大力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高缴费标准和保障水平,完善有关政策,力争“十一五”末,全市适龄农 民参加养老保险率达到70%以上;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推进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建设。经济条件好的农村实行养老补贴、农民退休等制度。
3、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制度。认真落实省市区乡四级财政共同负担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加大乡镇敬老院改扩建力度,争取三年左右的时间,将全市19处乡镇敬老院更新改造一遍,新增房屋990间以上,“十一五”末实现 “五保”老人集中供养率达80%以上。建立健全“低保”制度,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老年人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十一五”头两年,城镇“低保”制度继续规范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全部建成,并实现应保尽保。城乡“低保”要优先将老年人纳入保障范围。各级政府加大对贫困老年人的救助力度,保证贫困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大力倡导全社会开展帮扶、认养、资助、志愿者服务等多种形式的救助活动,解决老年人的贫困问题。
4、完善老年人医疗保障制度。继续深化城镇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提高老年人保障水平。“十一五”期间,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专项救助为辅助、社会互助为补充的城乡一体化新型医疗保障体系,实现医疗保障对城镇各类从业人员广覆盖;健全完善城市老年医疗保健服务网络。各医疗卫生机构要逐步健全完善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依托的老年医疗保健服务网络,采取定点、巡回、上门服务等多种形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预防、保健、护理、康复、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等服务。积极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定期为老年人查体,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每年可为80岁以上老年人进行一次免费常规 查体。积极开展老年病的防治工作,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设老年病专科门诊,设立家庭病床,方便老年人就医;大力强化农村老年医疗卫生保障体系。不断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面,对老年人在报销比例、保险病种等方面给予照顾。乡镇医院、农村医疗站(所、室),要有面向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和制度。“十一五”末,实现老年人小病就诊治疗不出村(居)。
5、建立个人早期养老投入制度。制定个人早期养老投入的法规、政策、办法,鼓励各类有收入人员尽早开始并持续进行个人养老投入,开辟养老保障的新途径。商业保险机构,要适应人口老龄化的形势,进一步发展养老保险业务;银行要研究开发养老储蓄业务。探索建立“养老义工积累制度”,鼓励个人早期义工积累,进入老年时享受同等数量的义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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