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严格执行新建普通建筑砂石生产规模不低于5万立方米/ 年,新建饰面石材矿山生产能力不低于2万立方米/ 年的最低开采规模标准,生产能力小于以上标准的已建小型矿山,均 要进行资源整合,整合后仍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或浪费矿产资源的,一律予以关闭。
(五)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严格执行《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莱芜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莱政发〔2006〕35号)的要求,积极开展恢复治理工作。对文件确定的26处已毁山体要于2007年6月底前得到根本性治理;对其它城市周边和铁路、高速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70%的被毁山体要于2007年年底前得到有效治理。
要严格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编制工作,对于新建、改(扩)建矿山未提交以上三个报告的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已建矿山未制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的,限于2007年6月底前制订完成,未予治理的,要限期予以治理,否则,不予办理延续、变更和转让等采矿登记手续,坚决杜绝只开采不治理现象的发生。
同时,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对于拒不交纳和不足额交纳的矿山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要建立和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的主渠道投入机制,从源头上开展地质环境管理工作,落实“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
(六)检查验收。各级政府要结合工作实际,对山石资源专项整顿规范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分析研究和解决专项整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巩固整顿成果的长效措施,在2007年10月上旬前完成自查自纠工作和总结上报工作,市政府将在2007年10月中旬成立检查验收组,对各区山石资源专项整顿规范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已毁山体恢复治的理验收将按照莱政发〔2006〕35号文件执行),并按照市政府与各区签订的责任书严格考核。
山石资源专项整顿规范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主要在基层、在各区。为此,各区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山石资源整顿规范工作负总责,切实加强领导,由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负责人靠上抓,业务部门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抓出成效来。同时,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莱芜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职责》(莱矿整办发〔2005〕9号)的规定开展工作,对已关停的采石矿山的业主,国土、工商、安监、公安等部门要及时收回各种证照,电业部门不得供电,各级公安部门停止供应炸药,并对私制炸药或通过其他渠道获取炸药进行爆破的进行严厉打击。为确保山石资源专项整顿规范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将与两区签订山石资源专项整顿规范工作目标责任书,并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在整顿工作中执法不力、走过场消极对待的;为违法采矿者通风报信、充当保护伞的;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并且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