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闭“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及其他禁采区内露天建筑石材矿山,做到遣散人员、拆除生产设施、毁闭井筒、停止电力供应并修复地貌。
2、禁采区内无新设探矿权采矿权。
3、制定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组织矿山企业开展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建立多渠道治理资金筹措机制。
4、严格落实最低开采规模规定,新建饰面石材矿山生产能力不低于2万立方米/ 年;新建普通建筑砂石生产规模不低于5万立方米/ 年,优先发展生产规模在10万立方米/ 年的,逐步淘汰生产规模低于5万立方米/ 年的矿山。
5、划定山石资源集中开采区,布局合理,基本实现集约化、规模化开采。
6、指导矿山企业应用先进开采方法、开采工艺和技术,实现 2007年9月底前,饰面石材矿山利用轮锯开采等先进开采方法和技术应用率达70%以上,荒料率达50%以上;建筑石料和水泥用灰岩推广应用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和机械化装载设备达50%以上。
7、通过专项整治,山石资源矿山数量在2005年基础上压减20%以上。
8、按照莱政发〔2006〕35号文和治理方案开展对已毁山体的恢复治理工作,治理工作在2007年6月底前完成。
9、调整矿业规模结构,优化采、选及加工结构,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矿产资源,提高矿业开发准入门槛,促进山石资源开发规范化、科学化。
四、重点区域
1、《莱芜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划定的禁采区、限采区及东北部非金属矿业经济区(黄庄镇-里辛镇-苗山镇-雪野镇及大王庄镇以北地区)和南部建材矿业经济区(颜庄镇-高庄办-牛泉镇以南地区)。
2、“三区两线”的可视范围。包括莱城、钢城城区及周边;博莱高速、莱新高速、泰莱高速、济莱青高速,莱明路(S242)、博莱路(S803)、莱马路(S329)、泰莱路(S330)、09公路(S244)、仲临路(S327)以及辛大、磁莱铁路可视范围内。
五、主要任务
山石资源开发秩序专项整顿规范工作要在2007年10月31日前全部结束。
(一)宣传发动。要充分利用电视台、电台和报纸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山石资源整顿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通过设立宣传栏、刷写标语、张贴宣传画等多种形式对专项整顿行动的目的和意义进行宣传,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同时,各区政府要深入研究省、市政府文件,并结合辖区工作实际,制定合理可行的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于2007年4月30日前报市整规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