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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芜市山石资源开发秩序专项整顿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芜市山石资源开发秩序专项整顿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莱政办发〔2007〕2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莱芜市山石资源开发秩序专项整顿规范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莱芜市山石资源开发秩序专项整顿规范工作方案

  为切实保护和合理开发山石资源、优化山石资源开发布局,有效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5〕28号文件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鲁政发〔2005〕14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山石资源开发秩序专项整顿规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105号)、《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莱政发〔2005〕57号)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我市山石资源专项整顿规范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建设“山川秀美的生态环境体系、自然和谐的人居环境体系”和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设“生态市”、“绿色钢城”的重要部署,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制手段,规范山石资源的勘查开采秩序, 科学、合理、有计划地开发山石资源,促进山石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护山川美景,为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组织领导
  山石资源开发秩序专项整顿规范工作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将按照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各区政府具体组织落实的模式开展工作。市整规办将全面做好山石资源开发秩序专项整顿规范工作的协调及督导检查工作,促进山石资源专项整顿规范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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