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年度考核的通知
(晋建设函字[2007]438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省直有关厅(局),各有关勘察设计单位:
根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管理办法》(晋建建字[2005]105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年度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本次考核范围原则为全省范围内取得各类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本次考核以乙级及以下资质单位为主,甲级单位不作为本次考核的重点。
二、考核职责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次年度考核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并确定最终的考核等次。
交通、水利、通信、电力、煤炭、冶金、化工、环保等省级有关部门做好本次年度考核的相关配合。
各市勘察设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勘察设计单位的年度考核工作(省属单位除外)。在各市行政区域内办理了非独立法人营业执照的勘察设计分支机构或分公司,纳入当地动态考核管理范围。
三、 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从业条件、市场行为和勘察设计工作质量等三方面内容。
(一) 从业条件
考核以下条件在本年度是否发生改变:
1、有关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证书的年检手续是否齐全;
2、单位技术负责人、专职技术骨干、注册执业人员是否已发生改变,能否满足符合法定条件;
3、办公场所是否发生变更、技术装备是否存在报废,变更后是否仍能满足工作需要。
(二) 市场行为
考核本年度是否存在以下市场违规行为:
1、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
2、采用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勘察、设计业务;
3、将承揽的勘察、设计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4、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
5、转让资质证书或为其他企业提供图章、图签;
6、伪造、涂改资质证书、出图专用章以及注册执业印章;
7、注册执业人员是否存在以个人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并收取费用;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倒卖执业证章;
8、不参加行业自律,在勘察、设计取费方面有严重压价行为;
9、不接受勘察设计主管部门的管理,未开通全省勘察设计信息管理系统,不按时报送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年报、季度报表。
(三) 工作质量
考核本年度承揽的工程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设计单位及注册执业人员无勘察报告或未按照审查批准的勘察报告进行设计;
勘察单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勘察成果资料;
2、未按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章,或者签章弄虚作假不符合规定;不能满足勘察设计文件深度要求;
3、是否连续多次出现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四、确定考核结论的标准
本次年度考核,将根据被考核企业在以上三方面的实际表现,视本年度的具体情况分别给予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考核结论。具体标准是:
(一) 合格企业:被考核企业在以上三方面全部符合考核内容要求和规定。
(二) 基本合格:被考核企业从业条件未发生改变或改变后没有降低资质标准;未发现严重不良市场行为;企业专职技术骨干数量不低于资质分级标准的80%;发现有市场违规行为和严重质量问题,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并已有改正表现的。
(三) 不合格:被考核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次年度考核结论为不合格。
1、从业条件发生重大改变且已达不到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包括:有关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营业场所租赁证明等相关证书的年检手续已不完备;注册执业人员数量已不能满足标准要求;机械或实验设备老化已不能满足资质要求等等。
2、专职技术骨干人员数量达不到资质分级标准的80%;
3、近2年内无任何工程勘察和设计业绩;
4、发现有本通知所列市场违规行为之一,且造成重大后果的。
5、连续三年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6、不服从勘察设计主管部门的管理,未上报注册人员信息、未开通勘察设计信息管理系统的。
年度考核结论为合格的,结论加注在《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年检栏内;结论为基本合格的,给予三个月内的整顿期,整顿期后进行复检,合格的给予登记,考核结论仍然不合格的同其他不合格企业一道,收回其资质证书,给予降级或注销资质的处理。
五、考核需提供的材料:
本次年度考核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动态考核申请表》一式二份,电子文档采用《勘察设计企业信息系统管理软件v4.0》生成。
(二)附件资料
1、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章程;
4、主要办公设备清单和办公场所的产权证书或者一年以上办公场所房屋租赁合同;
5、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个人简历、身份证和职称证书复印件;
6、申报表中所列专职技术骨干的身份证和职称证书复印件;
7、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注册证书(加盖原执业印章)、身份证复印件;
8、人事档案管理部门(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企业聘用人员名单或经劳动仲裁机构签证的劳动合同;
9、上年度所完成的勘察设计项目汇总表(并附有代表性工程项目合同3-5项)。
附件资料按照上述顺序装订成册,编印页码并附资料目录。
六、考核办法
(一) 各市勘察设计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具有建筑乙级及以下(包括建筑装饰乙级)、工程勘察乙级和其他行业丙级资质的单位进行考核认定。请接本通知后,认真组织本次年度考核工作,积极部署、周密安排,确保检查质量和效果。
(二) 首先要安排各被考核企业如实填写《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动态考核申请表》(附件一,此附件由《勘察设计企业信息系统管理软件v4.0》生成)一式二份,并提交附件材料一套,各市勘察设计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后,填写《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动态考核检查结果统计表》(附表一,此附表可登录山西建设信息网www.sxjs.gov.cn下载打印,以下附表同),上报省建设厅勘察设计管理处。
(三)本次年度考核,各市要采用书面材料审核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需要实地考核的,要组成专门的考核组现场实地考核,并对每个单位给予考核认定。认定结论要同考核资料一道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建设厅勘察设计管理处备案。
考核结论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要对存在问题提供取证材料,明确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 要做好检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资质标准,技术规范进行,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认真负责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防止走过场。
检查中要作好检查记录,填写《勘察设计从业条件动态考核检查登记表》(附表二)、《勘察设计市场行为动态考核检查表》(附表三)、《勘察设计工作质量动态考核检查表》(附表四)和《勘察设计动态考核检查结果意见表》(附表五),对存在问题的要取证相关材料,填写《取证材料登记表》(附表六),由检查人员和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
(五)本次年度考核的时间安排为:
1、11月25日前完成所属勘察设计单位的年度考核初审工作;
2、11月30日前完成汇总上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