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住所;
(三)符合与其服务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第八条 农村土地信用合作社登记事项主要包括:法人名称、住所(包括经营场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企业类型、经营范围。
第九条 农村土地信用合作社名称管理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农村土地信用合作社名称由行政区划和土地信用合作社组成。农村土地信用合作社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机关辖区内不得重名或者近似。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农村土地信用合作社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农村土地信用合作社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其住所应当在登记机关辖区内。
经登记机关登记的农村土地信用合作社的住所只能有一个。
第十一条 注册资金是农村土地信用合作社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
农村土地信用合作社注册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0元。
第十二条 农村土地信用合作社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农村土地信用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村土地信用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农村土地信用合作社的经营范围是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供服务。具体经营项目和方式由农村土地信用合作社章程规定。
第十四条 设立农村土地信用合作社,由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向县级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资人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申请人证明;
(三)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申请农村土地信用合作社法人登记,申请人应当向县级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农村土地信用合作社理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村民代表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村民代表签名、盖章的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