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异地迁建工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异地迁建工程投资必须上规模。凡异地迁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其厂房和设备设施的投资总额不低于200万元;
(二)异地迁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选址应远离(1000米)主要公路干线、隧道、桥梁、主要公共设施和居民密集区;
(三)异地迁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选址必须符合当地发展规划。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责令停办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任何部门不得批准恢复重建。
第二十一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在改建、扩建项目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应提交以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
(一)投资主管部门的改建、扩建项目立项备案文件;
(二)改建、扩建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三)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四)改建、扩建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验收文件。
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即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理延期手续。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近三年发生事故的情况;
(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所在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安全条件的现场审查意见;
(四)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已取得《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企业》证书的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时,不需提供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已经完成改、扩建投入生产的生产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和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生产,确保安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进行整改并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进行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