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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订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第十五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许可审查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法人对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施工、运行期间的安全负全面责任。其职责是:保证改建、扩建工程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第十七条 烟花爆竹改建、扩建工程的异地迁建项目必须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原址改建项目必须经当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需新征土地的工程还应取得国土部门的土地使用许可证明文件。
  烟花爆竹改建、扩建工程经当地政府批准后,由建设单位自主委托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
  第十八条 工厂改、扩建设计时,工厂设计和厂址、厂房、储存仓库等设施的设计与测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设计和测绘工作;
  (二)专业机构提供的文件、图纸、技术资料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三)设计图纸和测绘图纸应有设计单位、测绘单位及其设计人员、技术人员和审核单位及审核人的签章。
  初步设计文件和有关图纸资料具备审查权的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始施工建设。
  第十九条 烟花爆竹改建、扩建工程竣工时,须由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建设工程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必须符合《安全验收评价导则》的要求。属原地改建的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现场验收合格;属异地迁建的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现场验收合格。办理烟花爆竹改建、扩建工程验收相关手续后,方可正式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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