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危险品生产区与办公区(生活区)、有火源区与禁火区、生产车间与仓库(中转库或收发室)、危险工序与普通工序应当分离;
(四)不得改变工厂设计方案规定的厂房、仓库的功能和用途;
(五)A级建筑物应设有安全防护屏障;
(六)A2级建筑物应单栋单间单人使用;
(七)A3级建筑物连建不超过两间,单人单间使用;
(八)C级建筑物每间作业人员的数量不得超过8人,每栋不得超过28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5平方米;
(九)工房按规定的用途进行标识(标识内容:工房名称、工房编号、危险等级、工房面积、定员、存药量、安全负责人等);
(十)生产厂房和仓库的周边应有相应的防火隔离措施;
(十一)生产区域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警示标语,工房(危险工序现场)应牢固张贴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十二)具有保证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的设备、仪器和工艺装备;
(十三)用于加工药物或与药物接触的设备应符合《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 (GB11652)的要求;
(十四)电器设备及机械加工设备中的电器部分应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GB50161)的要求;
(十五)机械制造含高氯酸盐引火线的每栋工房内不得超过2台机组,制造硝酸盐引火线的每栋工房内不得超过4台机组,机组间应当用实墙隔离,每栋工房定员1人,其他工序(如机械造粒、混合、压药、筑药等直接机械加工药物工序)的每栋工房内不得超过1台机组;
(十六)特种设备应定期检验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
(十七)严禁在危险场所架设临时性电气设施。
第十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厂周边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采取下列职业危害预防措施:
(一)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测、评估,采取监控措施;
(三)为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四)在安全区内设立独立的操作人员更衣室。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开发的新产品投入生产前,其药物配方应当经烟花爆竹安全监督质量检测检验机构检测,确认其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