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二)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和安全评估制度,防护用品(具)管理制度,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及原材料、辅助材料购买、检验、使用登记和保管制度,余药、废药安全处置及登记制度,门卫、保卫管理制度,上下班考勤与违章登记制度;
(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安全费用提取制度;
(四)《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 (GB11652)要求的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应定期进行修订。
第五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确定安全生产主管人员;
(二)配备与生产规模和品种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配备相当数量的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烟花爆竹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工序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
其他岗位从业人员须经本岗位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八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依法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和缴纳风险抵押金,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九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规模、产品品种相适应并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生产厂房和储存仓库;
(二)生产厂房、储存仓库、燃放试验场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厂房布局、建筑结构、生产工艺布置、安全疏散条件、消防设施以及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