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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9部门《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发展及转型升级的意见》的通知

  (四)政策导向,积极、有序承接加工贸易转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国家级园区、省级重点园区和产业集中区为承接平台,积极与东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建立产业转移合作和对接机制,以高新技术产品和在沿海限制发展的加工贸易商品为切入点,开展有针对性、实效性的投资促进活动,大力引进加工贸易企业。同时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加工贸易政策在招商引资、承接加工贸易转移中做到“三个防止”,即:防止高污染、高耗能产品和产业向我省转移,防止乱占耕地,防止乱建开发区。
  (五)联合协作,培训管理人才。加工贸易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管理严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加工贸易各级管理部门、中介机构和企业人员的培训,使其掌握加工贸易知识,清楚管理政策,熟悉办理程序,为扩大加工贸易主体队伍奠定基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承接加工贸易转移的促进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加工贸易承接工作统筹规划,督促指导,把引进加工贸易企业作为加快工业园区发展、提高工业园区开放度的重要措施,充分利用国际国内各类投资促进平台,通过产业招商、以商招商、中介招商等方式引进加工贸易企业。建立引进加工贸易企业的激励机制,将引入的加工贸易企业数量、出口总额纳入工业园区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对以商业化形式引入的加工贸易项目,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额和出口额,当地政府作为委托方可支付招商引资代理人一定数额的佣金。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对承接转移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二)加强环境建设,创造加工贸易转移承接条件。有条件的省级以上园区要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合作,积极争取将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节能降耗等项目纳入国家政策性贷款支持计划,完善加工贸易转移承接基础条件。各地要通过加工贸易转移企业投资审批时的一条龙服务体系、企业建设过程中的全方位服务体系、企业开工投产后的经常性服务体系等“三大体系”和加工贸易企业合法权益保护中心、侵犯加工贸易企业合法权益举报中心等“两个中心”的建立改善投资软环境。凡进入已经省、市(州)批准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工业园区,且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工业园区产业导向的加工贸易项目,除国家和省规定必须前置审批、核准外,均可直接办理备案手续。要形成加工贸易企业愿意来、留得住、能发展的氛围和环境,以吸引更多转移企业入川。
  省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向商务部争取更多的市(州)和产业园区进入国家50个加工贸易转移承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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