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预警机制。国土资源、环保、水利、水文、气象等部门应与交通港航海事部门建立长期紧密的联络联动机制,实行信息共享。当发生地质灾害或遇天气状况恶劣等直接影响船舶航行安全时,各相关部门应迅速将有关情况通报交通港航海事部门,交通港航海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发布航行通告并决定是否封航。
3、库区相关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库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协调解决库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水利(渔政)、文体、旅游、国土资源、水文、气象、环保、交通港航海事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库区水上交通安全。
二、库区岸线资源管理
(一)合理开发利用库区岸线资源。在库区内修建码头、加油站、构筑临时性或永久性建筑物等,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护环境、规范管理、协调发展”的要求进行。
(二)实行库区岸线资源开发使用许可制度。申请从事港口码头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有关法规,向州港航海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取得港口岸线使用权。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和违规使用港口岸线。
三、库区航道管理
(一)库区通航水域的航道规划及整治由州交通港航海事机构负责并组织实施。
(二)在库区通航水域或岸线上进行勘探、采掘、爆破,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架设桥梁、索道,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设置系统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举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或造成水污染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等,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之前报港航海事等管理机构批准。
(三)禁止向库区航道倾倒泥沙、石块和废弃物。在通航河道内挖取砂石泥土、开采砂金、堆放材料,必须经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水域范围和作业方式开采,不得恶化通航条件。
(四)库区通航水域的航道内不得养殖水生物、种植植物和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划定航道,涉及水产养殖区的,航道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水利(渔政)部门的意见;设置水产养殖区,涉及航道的,水利(渔政)部门应征求航道主管部门和港航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