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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清江水布垭库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清江水布垭库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恩施州政办发〔2007〕49号)


恩施市、建始县、巴东县、宣恩县、鹤峰县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清江水布垭库区已正常蓄水,并将形成水布垭至恩施市城区段库区干流Ⅴ级航道112km,累计支流回水125km,涉及5个县市、16个乡镇。为做好清江水布垭库区水上交通安全及有关管理工作,促进库区水路交通运输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清江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库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库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

  (一)明确管理主体和部门职责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是库区所辖水域水上安全责任主体,库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按照辖区管理的原则,由库区水域所涉有关县市、乡镇负责。乡镇非营运船舶的安全监管按照“县市、乡镇人民政府两级负责,乡镇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港航海事部门负责库区水上运输经营秩序及营运船舶的监管;水利(渔政)部门负责对渔港水域的安全监管,包括纯渔港水域、以渔为主的港口水域、以商为主的港口水域中的渔船、渔业专用码头、水域、锚地的安全监管工作;文体部门在港航海事部门对体育运动船艇统一管理的基础上,做好训练和参赛活动的体育运动船艇的安全监管。乡镇人民政府及水利(渔政)、旅游等有关单位要配合港航海事部门打击不符合水上运输条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水电开发业主单位负责库区大坝上游规定范围内的水域管理,规定范围以港航海事部门根据实际和保证航行安全的要求,按照有关规定经过评估后确定的实际距离为准。对库区内通航水域影响航行安全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水电开发业主或其所有人(经营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并向港航海事机构报告,在港航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确保水域清洁、水质安全和航道安全畅通。

  (二)建立库区水上交通安全预警、防控机制

  1、制订预案,成立水上搜救中心。州交通港航海事部门要尽快制订《清江水布垭库区干流主航道水上搜救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要制订《清江水布垭库区支流水域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州交通港航海事部门内成立州水上搜救中心,负责辖区水域内的水上搜救和水域污染应急处置工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培训相关人员,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不断提高处置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搜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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