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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商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酒类经营者在取得工商登记后,不向商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在因经营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后不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商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二)酒类经营者如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可由商业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酒类经营者在批发销售中不按规定填发《随附单》不建立购销经营台帐,或者单货不相符的,由商业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告,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四)酒类经营者不按规定要求储运酒类和不按规定进行流动销售散装酒者,由商业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酒类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售酒的,由商业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者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酒类经营者如经营禁止批发零售商品者,由商业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没收非法商品,并视情节轻重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者,移送工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酒类经营者不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转移、销毁商品证据的,由商业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者,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实施酒类流通管理的主要工作措施
  (一)尽快建立酒类流通监测体系,按照商务部、省内贸办有关要求,尽快建立监测体系网络,定期分析和公布市场信息,存储酒类经营者信息档案,从制度体系上夯实管理基础。
  (二)依法管理,依法监督。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及时明确执法主体并发放执法资格证书,并在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等方面提供保障,市、县(区)商业主管部门要尽快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强化真、假酒鉴别等知识管理人员的培训,做到依法管理,依法监督。
  (三)明确职责,部门联动。市、县(区)商业主管部门是本级行政区域酒类流通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酒类流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工商部门应及时转告酒类经营者到相关商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和与商业主管部门及时就登记变更事项的情况信息通报反馈;卫生部门应对酒类流通执法发生的卫生案件及时配合处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对酒类流通执法提交的抽送检样品应及时鉴定与结果反馈;公安部门对酒类流通执法发生的妨碍执法,暴力抗法事件应及时处理,依法从严查处酒类流通经营中触犯刑律的行为。
  凡违反《办法》条款行为,由商业主管部门按照《办法》第五章以及工商、卫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督、公安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实施酒类流通管理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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