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酒类经营者向市商业管理办公室报送《酒类经营备案登记表》,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①由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负责人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生产许可证(仅限生产商)复印件;
②由非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本人亲自办理的,受托人要提供业主身份证复印件、业主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记复印件;
③经销进口酒类商品的,还要出具国家出入境检疫检验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3、受理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材料,审查并核发《备案登记表》。市商业管理办公室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登记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核发备案登记表,加盖受理商务主管部门印章;审查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将书面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4、备案登记表损坏或遗失的,经营者应向市商业管理办公室申报作废和补发;备案登记表上任何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商业管理办公室办理变更手续。
5、记录和保存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电子登记档案,并定期向省内贸办报送或向社会公布。
6、备案登记自酒类经营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自动失效。
7、《酒类流通随附单》由商务部统一制定。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销售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酒类流通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其内容主要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以及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价格、产地、生产批号或日期、数量和计量单位等内容,《随附单》应填写真实、完整、清楚,并加盖经营者印章。
(三)执法检查阶段(12月8日-12月31日)
由市商业管理办公室联合市有关部门,开展全市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的执法检查,受理并查处本辖区内有关酒类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投诉、举报和违法行为,确保《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
五、实施酒类流通管理主要执法范围和处罚标准
根据商务部《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对我市实施酒类流通管理主要执法范围和处罚标准作如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