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和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应当相互支持,互为所用,实现信息的互联与共享。
第七条 下列信息应当记入企业基础信息:
(一)企业依法登记注册的事项;
(二)企业的资质和信贷信用等级;
(三)企业取得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其年检、年审情况;
(四)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股票上市交易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六)反映企业生产经营和服务业绩等状况的其他基础信息。
第八条 下列信息应当记入企业良好信息:
(一)企业受到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表彰的;
(二)企业纳税信誉等级被县级以上税务部门评定为A级的;
(三)企业产品被评为中国名牌和省名牌,或者被列入国家免检和省免检范围的;
(四)企业产品通过质量认证的;
(五)企业品牌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或者著名商标的;
(六)企业被市(行署)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评为“守合同、重信用”的;
(七)被市(行署)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评为“环境友好”企业或者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
(八)反映企业具有良好信用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下列信息应当记入企业警示信息:
(一)企业发布虚假广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二)企业有偷税、逃税、骗税、抗税等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查处结案的;
(三)企业未建或者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偷排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四)企业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克扣、拖欠劳动报酬,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或者欠缴社会保险费的;
(五)企业不清偿到期银行债务,经通知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的;
(六)企业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
(七)企业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国家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的;
(八)企业受到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责任追究的;
(九)企业逾期未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调解、裁定或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
(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受到与失信有关的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