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力实施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城镇低保对象、特困优抚对象、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困难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逐步完善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资助农村五保户和农村低保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患重大疾病经合作医疗补偿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贫困人口,再给予适当救助;资助城镇低保对象参加重大疾病医疗保险。
五、推行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精心组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逐步将非就业的城镇居民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政府加大资金投入,对于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给予适当补助。同时,继续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通过多渠道筹资,解决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问题。鼓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和不同人群的收入情况,探索建立完善的覆盖城乡居民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社会医疗救助等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六、深入持久开展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组织全省综合实力较强的城市医疗机构对口支援543所乡镇卫生院和46所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基础条件较差的县级医院。积极开展对口帮扶、巡回医疗和送医送药活动,探索推行城乡医疗工作者轮换制度。严格执行政府举办的城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之前,必须到县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卫生机构或乡镇卫生院累计服务一年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城市医疗机构新聘人员定期到农村服务的规定。各级政府要落实卫生支农经费补助政策,建立健全城市卫生支援农村的长效机制。
七、规范医疗机构管理,强化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完善医院管理评价标准和医院考核评价制度,加强督导检查和日常监管,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规范公立医疗机构收支管理,坚决取消科室承包、开单提成、医务人员奖金分配与所在科室收入直接挂钩的分配办法,奖金分配不得与药品收入、辅助检查收入直接挂钩。在全省二级以上医院推行院务公开和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评价公示制度。
八、推行医疗机构临床检查结果相互认可制度。省内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临床检查结果,凡在有效时限内、可满足临床诊治要求的,接诊医院应予以认可。省内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拍摄的部位正确、质量可靠、符合诊断要求的X光片以及CT、MRI片,患者病情稳定未出现异常变化的,接诊的医院可根据该影像资料作出诊断结论,减少和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