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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7.4 物资储备保障
  各地应当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建立救援装备储备库,储备相应的救援装备,并负责维护、保养和更新,使之处于完好状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科学合理的物资储备与保障计划,做好装备器材、救治药品、交通通信工具等物资的储备工作。
  7.5 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要加强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公众避险知识的宣传,增强公众防范风险的意识,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宣传自救互救常识,培养公众遵纪守法、服从管理的习惯,使公众能够在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有组织、有秩序地活动。
  7.6 演习演练
  安全事故处置日常工作机构要适时组织开展安全事故救援综合演习,检验和提高处置行动的协调配合和应急处置能力。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所担负任务,适时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演习、演练,提高应急队伍建设水平和处置能力。
  7.7 监督检查
  由省公安厅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各相关单位的保障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实。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公安厅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经省政府批准,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省公安厅应当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订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对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本级的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8.2.1 奖励
  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2 责任追究
  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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