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完毕后,省公安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处置概况、指挥机制运行情况、伤亡人员救治情况、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省政府和公安部。
6.2 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加强社会、个人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审计部门要加强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监督,确保资金、物资的专项使用。
6.3 抚恤与补助
省、设区的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致病、伤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的工作人员确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6.4 补偿与赔偿
对紧急征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交通工具、器材设备及其他物资,在处置行动结束后应及时返还,并给予补偿;不能返还或损坏的应给予赔偿。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保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紧急救援期间的通信保障工作。制定保障方案,提供技术、设备保障,建立应急指挥通信系统,确保紧急处置和救援行动的通信需要。
7.2 应急支援保障
7.2.1 应急队伍保障
安全事故处置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要建立处置队伍,制定保障方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资料库,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和救援能力。
7.2.2 现场支援保障
省安全事故处置成员单位和事发地政府要充分组织好处置和救援保障工作,保证所需机械设备、工具及时到位;保证食品、药品、饮用水等生活用品的供应。
7.2.3 医疗卫生保障
省卫生厅要在全省范围内建立符合各地实际情况的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医疗救治体系。
7.2.4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要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7.3 技术储备保障
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处置需要,加强本部门安全事故预防处置技术的开发和研究。公安、卫生等部门和武警部队要加强紧急疏散、紧急救治、救援技术的开发和研究。其他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预防工作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