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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规范五保供养资金的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在“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下开设“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专户”,属上级下达的财政农村五保供养补助资金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均纳入专户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设立“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专户”,专项用于接收财政拨入资金和发放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三)及时发放五保供养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下拨补助资金后,要及时对民政部门提供的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审核,并将资金拨入民政“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专户”。民政部门收到资金后,根据审定的人员名单按期支付。集中供养的,按月将资金拨入敬老院所在地金融机构开设的五保供养资金专户;分散供养的,按季将资金拨入所在地的金融网点,存入五保对象存折,实行社会化发放。对行动不便、取款有困难的五保对象,经本人同意,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人到指定的金融网点代领。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的住房修建资金不发给个人,实行项目管理,由县区民政部门提出实施方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拨付。
  (四)落实农村五保供养配套资金。省政府已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再次提高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年人均供养标准由1200元提高到1800元,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年人均供养标准由800元提高到1200元,其中含按年人均200元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住房维修基金。提标所需资金仍按省、县(区)9:1的比例配套筹集。各县(区)要按照规定比例落实本级农村五保供养配套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与省级下拨的五保供养资金统筹使用,确保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五)解决工作人员编制及工作经费。各级要按照新《条例》所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管理资金,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的要求,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和农村敬老院解决必要的人员编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财政部门要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和农村敬老院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加强敬老院建设,认真解决五保供养对象住房难看病难问题
  2006年是省民政厅集中扶持“三院”建设的最后一年。各敬老院项目建设申报单位要按照省民政厅的新标准、新要求,抓紧项目建设,加大投入,力争11月底全部竣工并投入使用,确保年底集中供养率达到80%。各地要在抓好敬老院硬件建设的同时,建立健全敬老院各项管理制度,解决敬老院赃、乱、差问题,提高敬老院管理服务工作的整体水平。对住房难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要通过新、改(扩)建敬老院,将其吸纳到敬老院集中供养;对暂不能到敬老院集中供养的要逐户检查,需维修的要维修,需重建的要重建,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要建立健全五保供养、新型合作医疗和农村大病医疗救助三项制度,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资金首先资助五保对象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并将其列为农村医疗救助的重点对象,有效解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看病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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