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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萍府办发〔2006〕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六年八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意见
(市民政局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赣府发〔2006〕13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实施意见》(萍府办发〔2005〕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五保供养政策,实现五保对象“应保尽保”
  五保供养对象是农村最困难的群体,解决这部分人的生活问题,关系到党和政府在农村工作中的形象,关系到农村的社会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广泛宣传新《条例》,把妥善解决好五保对象生活、实现五保对象“应保尽保”列为当前工作的重点。要根据新《条例》确定的五保供养条件,进一步规范对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以乡镇为单位逐村逐户进行调查核实。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按照本人申请、村委会评议、乡镇审核、县区民政局审批的程序,重新确定五保对象,并发放由民政部统一样式的《农村五保对象供养证》。对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停止其五保供养,收回《五保供养证书》。县(区)、乡(镇)要建立五保对象数据库,切实做到按标施保,应保尽保。
  二、切实规范资金管理,确保五保供养资金落实到位
  (一)严格五保供养资金的使用范围。五保供养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是解决农村五保对象的衣、食、住、医、葬问题,各地要严格按照使用范围,做到专款专用。五保供养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不得从五保供养资金中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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