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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语言文字工作五年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

  (二)教育系统
  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把普及普通话、用字规范化列入学校工作计划,提出明确的目标和要求,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
  教师普通话水平均应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其中语文教师达到二级甲等水平,汉语语音教师达到一级乙等水平。对在职教师进行普通话培训,逐步使教师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并实行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将普通话达标列入业务考核内容和录用教师资格要求。
  校园环境用字、教材(含讲义、教学辅助读物)用字、教学、公务用字应符合国家通用文字标准。
  进一步开展创建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活动,将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纳入教育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作为教育督导、检查、评估的一项内容。
  (三)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部门
  广播电台、电视台、文博单位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和讲解员等以普通话为职业语言的工作人员,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一级乙等以上,并做到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
  编辑、记者、校对人员和影视中文字幕机的操作人员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汉语出版物的用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四)公共服务行业、公共场所
  商业、邮电、文化、铁路、交通、旅游、银行、保险、医院等服务性行业从业人员的普通话应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少数以口头表达为职业的人员(如车站、商场、客车的广播员和解说员、话务员等特定岗位的人员)普通话要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并逐步实行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
  各种牌匾(招牌)、广告、灯箱用字要符合规定。标志牌、指示牌、路名牌,以及各种奖牌、证书和票据凭证、会标的用字要符合规范,其中的汉语拼音、外文部分书写正确,行款符合要求。牌匾、广告制作人员具有正确运用规范汉字能力,自觉使用规范汉字,逐步实行持证上岗。
  四、主要措施
  (一)继续开展形式多样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教育活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统筹规划,加大宣传力度;公安、城管、交通、工商、旅游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合作,共同营造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精神和国家语言文字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为社会广泛知晓,逐步深入人心。精心组织一年一度的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及其他语言文字宣传教育活动,把宣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依法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作为重要内容,积极开展广大群众易于接受、广泛参与的宣传活动,不断增强全市人民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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