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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语言文字工作五年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语言文字工作五年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
(萍府办发〔2006〕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做好我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萍乡市语言文字工作五年规划(2006-201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萍乡市语言文字工作五年规划(2006年-2010年)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现国家提出的2010年以前初步普及普通话和社会用字基本规范化的语言文字工作目标,加强城市文化建设,提高市民整体素质,特制定我市语言文字工作五年规划。
  一、指导思想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贯彻落实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解放思想,勇于创新,不断开创我市语言文字工作的新局面。
  二、总体目标
  2007年,市区基本普及普通话;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出版、影视屏幕、旅游景点、广告用字、街道和公共服务窗口单位等主要场所和领域的语言文字基本达到规范要求。
  2010年,全市初步普及普通话;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出版、影视屏幕、旅游景点、广告用字、城乡街道(镇)、厂矿和公共服务窗口单位等主要场所和领域的语言文字基本达到规范要求。
  三、达标要求
  (一)党政机关
  各级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或公共场合的正式活动中,必须以普通话为工作用语,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人员应当带头使用普通话。未满50周岁的公务员,普通话水平要求达到三级甲等以上,对普通话不达标的公务员要按计划分期分批进行培训。2006年起,党政机关新录用的公务员普通话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
  党政机关公文、会议、社会活动、标牌、证书等公务用字必须使用规范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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