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限要求:2006年4月25日前梳理执法依据的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和市编办。
2、分解执法职权。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梳理完毕的执法依据,根据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执法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分解的执法职权经市编办审查后向社会公布。分解执法职权时要注意:一是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大本机关的行政执法权限;二是内部不同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分解要科学合理,既要避免平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重复交叉,又要有利于促进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三是不同层级的执法机构、岗位和环节之间的职权要相互衔接,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四是各行政执法机构要根据承担的行政执法任务,采取直观表达方式,把执法程序中各个环节执法岗位的职权明细化。(市编办牵头组织,市政府法制办配合,各行政执法机关实施)
时限要求:2006年4月25日前完成。
3、确定执法责任。根据有权必有责的原则,任何违反法定职责的不作为和乱作为,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市政府将采取适当形式明确各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执法责任。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采取适当形式明确不同行政执法机构和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要明确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行政执法人员不同的责任层次。确定执法责任要体现责任和义务对等原则。要根据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机构、岗位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其应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行政执法责任的种类和内容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法律、法规、规章本身规定的责任;二是行政执法责任制所确定的责任种类和内容,如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离岗培训、取消执法资格等。(市监察局、市编办、市人事局、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各行政执法机关实施)
时限要求:2006年4月30日前完成。
4、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和行政执法依据数据库,并进行动态管理。市政府法制办要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依据确定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内容,发放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要结合执法依据的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进行变更。各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办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未取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的机关一律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否则,按违法行政处理。各行政执法机关需要委托执法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将委托执法的依据、内容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市政府法制办在对各行政执法机关梳理后上报的执法依据进行审核清理后,要建立行政执法依据数据库,并根据执法依据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调整数据库内容。(市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市编办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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