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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工业园区污水达标排放等六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在调查摸底基础上,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倒排时间,加大力度,确保工程如期完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监察局对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建设情况、污水处理费开征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总结考核阶段(2010年6月-2010年11月)
  认真总结全市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不足,形成长效机制,并做好省政府检查考核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领导责任制。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行动指挥部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分工,强化职责,团结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水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和改制;建设部门负责提供城市排水系统以及排水户情况;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和争取国债资金;物价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并督促执行到位;环保部门负责排污企业和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标排放的监督管理;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依照各自分工,充分履行职责,加大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支持。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尽快启动污水处理厂建设,全面开展专项行动。
  (二)制定行动工作方案。市水务局、各县(区)要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行动工作方案,明确:1、2008年3月底前萍乡市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第一阶段4万吨/日项目投入运行;2008年至2009年做好萍乡市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第二阶段4万吨/日项目的开工建设前期工作;2010年完成工程建设并投入运行,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能力达到8万吨/日。2、2008年底,芦溪县开工建设2万吨/日污水处理厂工程,湘东区开工建设3万吨/日污水处理厂工程,2010年建成并投入运行;2009年至2010年其他县(区)开始建设污水处理厂工程。3、各县(区)在城区规划范围内全部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2008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达到0.6元/立方米,2010年达到0.8元/立方米。
  (三)加大督查力度。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环保局要加强对全市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收费和改制工作的督查,对不按照专项行动方案要求落实或问题突出、进度缓慢的,要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按照方案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萍乡市淘汰燃煤锅炉(窑炉)专项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07年12月31日前拆除全市所有陶瓷倒焰窑,淘汰燃煤锅炉(窑炉)92台。其中,淘汰市中心城区燃煤锅炉(含生活、工艺锅炉)85台,力争市中心城区燃煤锅炉全部淘汰;淘汰中心城区外(含县区)燃煤锅炉2台;淘汰高耗能、高污染的工业窑炉5台(不含陶瓷倒焰窑)。2008年底前,拆除中心城区所有燃煤锅炉。
  二、工作机构
  成立萍乡市淘汰燃煤锅炉(窑炉)专项行动指挥部,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指 挥 长:李锦林  市经贸委主任
  副指挥长:肖谋林  市经贸委副主任
  成  员:王 勇  市发改委副主任
       贺小清  市环保局副局长
       叶正华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陈苗甫  市工商局副局长
       邱晓玲  安源区政府副区长
       易燕萍  湘东区政府副区长
       李水清  芦溪县政府副县长
       柳青平  上栗县政府副县长
       曾晓勇  莲花县政府副县长
       周若愚  萍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肖谋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整治内容
  1、在市中心城区逐步全面淘汰各类燃煤锅炉,严禁新建此类项目。
  2、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对高耗能、高污染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实施淘汰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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