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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环境保护部门要依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认真履行放射安全许可职能,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应用过程的审批和监管。
  企业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涉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的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相关工作,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监管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单位负责人和事故负责人涉嫌犯罪案件的查处。
  财政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经费保障。
  其他部门也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各项职责。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依法承担起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的责任,要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依法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价制度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等。
  三、加强领导,强化监管,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原则,切实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职业病防治工作会议,研究职业病防治工作。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各环节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做到既要有分工,又要有配合,建立起部门间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联动协作机制。坚持科学执法、文明执法、和谐执法,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培训工作,逐步提高监管水平和业务素质。坚持监督与服务并重,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积极主动帮助、指导用人单位依法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协助用人单位加强《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教育,强化人员培训,增强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意识和能力,自觉落实防治措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那些职业病危害严重、不具备基本防护条件的,要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该关闭停产的,责令其关闭停产;对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要责令其立即改正。对遭受健康损害的劳动者,要积极组织救治,依法落实各项待遇。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法律责任,把职业病防治工作列入工作计划,提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建立、健全责任网络和责任追究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对那些组织不力,疏于管理,放任自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玩忽职守,导致严重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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