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大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大力宣传《
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监督管理;落实《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的卫生部门职责;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对违反《
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宣传教育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应急;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照《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负责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劳动者权益保障和工伤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对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检查、纠正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工伤保险权益的行为,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使职业病患者获得及时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工会组织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依据《
工会法》的规定行使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督促和建议权;纠正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健康合法权益的行为;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和教育;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发改、商务、建设等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建设项目中有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前的预审批。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及《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该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