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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6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2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7〕6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303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各市不再向省局上报《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各市应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5号)规定的时间上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汇总表及粤地税发〔2006〕5号文规定的其他报表以EXCEL格式同时上报省局税政二处(吴建东)。

  二、根据各地使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反映的问题,就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口径和填报说明明确以下几点: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预缴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的纳税人识别码统一填写为我省“大集中”使用的纳税人编码。

  (二)纳税人以前年度多缴的税款应在本年度抵缴的,其可抵缴的税款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第10行“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33行“减:本期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一并填报反映。

  (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三《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填报说明第三点的第2点修改为“第1列第2行:金额等于(计提折旧的房屋、建筑物年初原值余额+本年1至11月末原值余额)÷12”;填报说明第三点的第3点修改为“第1列第3行(第4行):金额等于[计提折旧的机器设备(电子设备运输工具)年初原值余额+本年1至11月末原值余额]÷12。如果纳税人当年经营期或折旧期不足一年,应按实际经营期或折旧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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