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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施方案的通知

  (三)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参与、协助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具体职责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乡(镇)政府应成立专门的养护组织,明确专人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按照谁种植、谁管护、谁受益的原则,由各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农村公路绿化方案,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农村公路沿线宜林路段进行绿化,并由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目标管理。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完成管理养护任务、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没有完成管理养护任务、出现失养甚至造成农村公路严重损坏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管理养护资金筹措及使用
  (一)资金来源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资金主要由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汽车养路费补助以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内资金等构成。
  1.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主要用于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我市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总收入扣除合理征收成本后,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80%。
  2.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的汽车养路费,对农村公路中沥青路面和水泥路面大、中修专项养护工程的资金补助标准为: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 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 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 元。
  3.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市人民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中,每年安排800 万元农村公路养护经费。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财政资金要逐步增加。各县(区)人民政府按上年本级财政一般预算的1.5%-3%列支农村公路养护经费,列支额度不足1.5%的,由市财政从税收返还中扣足。乡(镇)人民政府在财政收入中也应安排必要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具体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依据区域内所辖县道、乡道和村道里程自行确定。鼓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程序,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以“一事一议”的形式筹集资金或投工投劳支援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
  4.积极拓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融资渠道,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吸引企业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出资、捐资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二)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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