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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4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2007年2月5日 粤地税办发[2007]1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对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工作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关于加强对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工作的规定(试行)

第一部分 总则

  一、为保守纳税人的秘密,维护纳税人的经济安全和利益,推进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开展,提升广大纳税人的纳税遵从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的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工作。

  三、本规定涉及需要保密的纳税申报信息包括《办法》附件附表1至附表9以及《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纳税申报表格中所列的纳税人信息及其申报内容,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公开的信息或者内容除外。

  四、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者传播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但根据司法或者行政文书的要求并按规定程序提供的除外。

  前款所说司法文书是指司法部门为查处纳税人涉嫌犯罪案件而出具的司法文书;所说的行政文书是指行政机关为查处纳税人涉嫌行政违法案件而签发的正式公文函件。

第二部分 申报与(本人)查询

  五、纳税人可采用网上申报、上门申报、邮寄申报以及《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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